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物業糾紛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概念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概念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個集合權,包括對專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權、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三種權利具有不可分離性。
因此,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73條規定: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