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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直接解除無效合同

法律1.13W
法院直接解除無效合同
請問法院直接解除無效合同是怎樣的?
關於法院直接解除無效合同的問題,回答如下: 合同的解除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協議解除,就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以解除原合同關係為主要內容的協議,構成一個新的合同,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以第二個合同解除第一個合同。它的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自為要件,也要遵守要約與承諾的規則。協商解除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在協議中可以約定合同解除後的財產處理方法,以徹底終止雙方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但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解除合同的協議無效,雙方當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義務。另一種是行使解除權,即指合同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約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根據解除權發生的原因,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是指由法律規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法律在一定情況下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定解除權依其適用的範圍不同,可分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權與特殊的法定解除權。前者是對各種合同都能適用的,後者則是對某類或某種合同適用的。約定解除權,是指由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當事人約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就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但其目的都在於為合同的一方或雙方設定解除權。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期限。在同一當事人間,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可以並存,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改變或排除法定解除權。 此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2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或解除條件。解除條件就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應當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法律行為解除條件與合同中約定解除權的區別在於,一旦解除條件成就,法律行為的效力即自行終止,而約定解除權所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成就,合同並不當然解除,只有解除權人實際行使解除權方可導致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