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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結婚彩禮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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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結婚彩禮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目前,在很多地區男女結婚的時候都是流行給付結婚彩禮的,而這個彩禮一般是由男方家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給女方家的,從這點上來看可能有點買賣婚姻的感覺,而我國法律中雖然對彩禮有規定,卻也只是針對彩禮糾紛作出的規定。接下來,本站小編提供結婚彩禮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一、我國關於結婚彩禮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但由於上述規定並沒有明確説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二、彩禮屬於贈與行為嗎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在我國已由來已久,早在西周時期,以中國先秦時期社會風俗為基礎建立了婚姻“六禮”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納彩、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六禮完成。其中納徵就是指男方送聘禮給女方家。隨着社會制度更替,法律的發展和進步,男方送聘禮在法律制度中已經被廢除,但做為一種習俗被沿襲至今,並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存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然而,關於彩禮的性質,究竟是一種贈與還是一種索要?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然而,彩禮是以交付一定財物作為戀愛、訂婚和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習俗裏面常常包含有一種非自願的被迫的因素,而違反這個“規則”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因此隱含有一定的強制性和脅迫要挾的性質。

而真正的贈與是出於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自己享有所有權 的財物自主處分的行為。探究其交付財物的行為是否出於“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對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禮及財物,實質上是迫於風俗所產生的輿論壓力,屈從於當地民俗形成的“亞文化”之強大規範力量,並非內心自願。這種情況下交付錢物,由於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屬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贈與,應以索要論。

而主要就集中在當中,在一些情況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的,此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不過在返還彩禮數額上面,就需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作出計算了,一般是無法做到全數進行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