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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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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從《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的規定來看,其實我國並沒有規定結婚彩禮是男女結婚的必經環節,也就是説實踐中那些支付了結婚彩禮的男女,一般都是自己協商約定後給付的,對此法律沒有作出規定。但現實中因為彩禮而產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多,對此司法解釋中就有一定的規定。那麼我國關於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説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二、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

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既不屬於婚前贈與,也不屬於彩禮。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其實主要集中在司法解釋當中,並且也是針對因為結婚彩禮而產生糾紛的時候作出處理的規定,也就是説在一些情況下男方主張女方返還結婚彩禮的,此時如果符合規定情形的話,則法院會支持男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