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承租公房法院如何處理?
一、離婚時承租公房法院如何處理?
離婚時承租公房法院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離婚後對承租公房需要按照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五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2、對於上述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二、夫妻公租房使用具體處理規定是什麼?
在具體處理時應當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如公房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則可隔開由雙方分別居住,或者經過協商將公房另行調換兩處面積較小的公房分別居住,或者將公房由一方承租,而由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等。如果公房面積較小,不能隔開分室使用,則應根據有關原則經過調解判決由一方承租使用,並由承租方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的補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公租房可能並不是特別的陌生,這主要就是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公租房的,相對於普通的房屋租賃來説,公租房的房屋租賃的費用是比較低的,但在離婚的時候關於這部分的使用的權益可能雙方當事人是會產生一定的爭議的,在這種情況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事項來作出相對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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