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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離婚法院如何處理

法律1.42W
失蹤離婚法院如何處理
宣告失蹤人財產如何處理

1、公民被宣告失蹤的,則對其財產有代管的問題;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則對其財產依法進行繼承。


2、我國《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或者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即失蹤人的財產由他人代為保管,並只能為失蹤人的利益而妥善處理(如清償債務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如果被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等同於自然死亡,依法對其財產,則作為遺產開始繼承。


依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如果遺囑有效,則按遺囑繼承。否則開始法定繼承,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