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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其他單位指什麼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中的其他單位是指不屬於公司、企業的單位,如一些民辦的幼兒園、學校等
《刑法》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的其他單位指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