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性質非法集資是什麼
隨着理財意識的不斷提高,人們開始將剩餘的資金進行投資,而不是像以往一樣把錢全部放在銀行裏面。但是投資是有風險的,尤其現在打着各種旗號的非法集資越來越多,有些看着很靠譜的投資項目其實是單位性質非法集資,那麼就需要了解單位性質的非法集資是什麼樣子的才可以更好的規避風險。
一、單位性質非法集資是什麼
指單位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二、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非法集資罪的行為表現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非法集資是屬於未經過批准的集資項目。因此在判斷一個投資項目是否是單位性質非法集資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出具有關部門針對該項目批准的文件,如果對方不能狗出具相關文件,那麼該項目很大可能是屬於非法集資的,需要謹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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