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業主能拒絕收房
近年來,房屋在交付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案例層出不窮,作為消費者,應該瞭解拒絕收房的條件,以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那麼具體而言,哪些情況下業主能拒絕收房?本站小編收集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幫助你進行具體瞭解。
一、哪些情況下業主可拒絕收房
1、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交付須符合下列條件:
(1)驗收合格;
(2)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3)配套基礎生活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2、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的交房通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接收:
(1)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2)交付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的;道路、電梯、供水、供電、燃氣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基本使用條件的;
(3)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結構等未通知買受人的;
(4)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3、如果是開發商違約行為導致購房者退房的,開發商除退還房屋全部價款及相應利息外,還應包括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購房貸款損失和房屋裝修損失等的,差額部分購房者還可以向開發商繼續要求賠償。
二、業主拒絕收房的條件是什麼
有以下幾種情況消費者可以拒絕收房:
1、達不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
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例如開發企業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消費者就可以拒絕收房。如消費者可在合同中約定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宣傳、房屋交付後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再如可約定基礎設施的交付使用條件,即我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四條對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2、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例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應當驗收合格的項目———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以及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如果出現以上任一情況,消費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總之,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交付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的;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結構等未通知買受人的,業主均可以拒絕收房。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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