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中,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簽字?
一、農村徵地中,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簽字?
《土地徵收公告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如果是合法的徵地,農民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因為徵地是國家行為,是市縣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的。
判斷徵地是否合法,最簡單的就是看是否有兩公告:市縣政府發佈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國土局發佈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公告都要張貼於被徵地所在地的村組,老百姓可以看到。
如果沒有這兩公告,則可以認定徵地不合法。對於違法的徵地,農民當然有權拒絕,當地政府也不能強佔。
二、被徵地農民有哪些權利
1、土地補償知情權
被徵地農民享有的的土地補償知情權表現為徵地公告發布後國土部門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徵土地的農民土地補償標準、數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等。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也屬於農民知情權的範疇,行政機關在制定這些標準前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農民有申請聽證權和結果知情權。
2、調查結果核準權
市縣政府在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報批前,對被徵土地的調查結果經被徵地農户確認後,將確認的材料作為組卷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給審批機關審查,獲得審批機關批准後,依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實施徵收行為。
核准調查結果就是核准市縣政府徵收土地公告實施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與農户簽字確認的一致。
調查結果核準權的具體體現就是補償登記,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土地補償公告后土地所有權人、承包權人、承包經營權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依據調查結果確認書和產權登記文件,到指定地點進行補償登記。
在登記中核實調查結果是否與簽字的結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權拒絕登記領取補償,補償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地上附着物所有權隨之消滅。
3、補償方案聽證權
補償方案聽證權,並非是我們前面提到的預徵土地聽證權,而是指在徵地實施機關將擬定的徵地補償方案報有權機關批准後,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徵地實施機關再次聽取被徵地農民的意見,被徵地農民仍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該項權利的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又作出了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申請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主體為: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
綜上所述,在農村徵地當中如果徵地不合法的,那麼對於違法的徵地農民有權利拒絕,而且政府也不能強佔,所以如果是在合法的情況下那麼也是可以拒絕簽字的,整個徵地過程就看是否是合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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