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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消費者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收樓: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4.開發商經批准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標籤: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