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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擔保期間屆滿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債務糾紛擔保期間屆滿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債務糾紛擔保期間屆滿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債務糾紛擔保期間屆滿後的訴訟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在債務糾紛中有擔保人,那麼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應該是從擔保期限屆滿以後開始計算的。而且正常情況下聯繫不到債務人的話,債權人也不可能不向擔保人追償的,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