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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依法拒絕收房

法律2.82W
哪些情況可依法拒絕收房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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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依法拒絕收房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4.開發商經批准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