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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辦不下來哪一方承擔責任

因為按揭貸款產生的房屋買賣糾紛是典型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之一,該類糾紛中首先要確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則看該合同中是否對按揭貸款未辦理或無法辦理的情形進行約定,如果有則按該約定履行,如上述案例,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若無法辦理按揭貸款則買方應自籌資金解決”,若買方也無法自籌房款按期支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對該情形如何應對沒有進行約定,則要區分具體情況認定,如果未辦理或無法辦理是因為賣方的原因導致的,則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因為買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則買方只能要求退還已支付房款並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因為貸款銀行原因或者政策原因導致的,同時無法支付餘款,則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已支付房款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按揭辦不下來哪一方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