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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8、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二、侵權責任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侵權責任認定標準上,應根據具體的侵權行為確定責任承擔人。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行為就不適用於過錯推定責任,應該由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該是誰的責任就由誰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