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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按照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哪些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因此而喪失所有權的,可以訴訟主張合同無效,變更所有權,並要求債權人以及債務人承擔該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失。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人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