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不動產權的歸屬是誰?
一、借名買房不動產權的歸屬是誰?
法院認為“借名買房”所購買的房屋歸借名人所有;
我國《民法典》中對“借名買房”房屋歸屬問題有特別規定外,其他領域對處理該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借名買房所購買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福利房)歸借名人所有,但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1)借名人與名義人達成借名買房的合意
“借名買房的合意”指借名人和名義人約定:實際出資人借用名義人的名義,實際出資購買房屋,房屋歸實際出資人所有。該合意既能將借名買房的事實固定下來,又能將借名人贈與名義人房屋、名義人借款買房等情形排除。
(2)借名人實際出資購買房屋
借名買房的房屋歸實際購房、出資人所有,是基於民法中的自願原則與公平原則。借名人和名義人達成借名買房合意後,如借名人實際支付了房款,就以出資行為履行了借名買房合同,房屋歸借名人所有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借名人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達成借名買房合意與實際出資購買房屋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借名買房的原因有哪些?
(一)規避法律或者政策。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再比如,已經擁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證登記購買房屋,以規避“限購令”關於不得購買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規定。
(二)貪圖便宜享受優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户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還有單位建集資房的,價格實惠,但單位員工卻沒有經濟實力,單位有明文規定,集資房只對本單位員工出售,所以購房人與員工私下籤訂買房協議,以該員工的名義先簽訂購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購房人支付,並另外給該員工一定的轉讓費,待到房產證下來以後,再根據協議辦理過户手續。
(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給債權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四)簡便手續,減少税費。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徵的遺產税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借名買房是藉由他人的名字而購買房子,而對於自己是屬於實際的出資人,但最終的房子產權也會歸借名人所有,其前提也需要由雙方簽訂簽訂相關的合同,不能存在口頭的協議,不然雙方是很容易造成很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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