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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後房產歸誰所有?

借名買房後房產歸誰所有?

1、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借名買房”所購買的房屋歸借名人所有

我國除婚姻家庭法中對“借名買房”房屋歸屬問題有特別規定外,其他領域對處理該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借名買房所購買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福利房)歸借名人所有,但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1)借名人與名義人達成借名買房的合意

“借名買房的合意”指借名人和名義人約定:實際出資人借用名義人的名義,實際出資購買房屋,房屋歸實際出資人所有。該合意既能將借名買房的事實固定下來,又能將借名人贈與名義人房屋、名義人借款買房等情形排除。

(2)借名人實際出資購買房屋

借名買房的房屋歸實際購房、出資人所有,是基於民法中的自願原則與公平原則。借名人和名義人達成借名買房合意後,如借名人實際支付了房款,就以出資行為履行了借名買房合同,房屋歸借名人所有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借名人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達成借名買房合意與實際出資購買房屋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2、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借名買房”的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本條規定僅適用於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借名購買“參加房改”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歸名義人所有,借名人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但在其他領域、借名購買其他類型的房屋法律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在符合前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借名買房所購買的房屋歸借名人所有。

綜上所述,“借名買房”是指借名人借用名義人的名義購買房屋,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借名買房產生房屋產權歸屬糾紛屢見不鮮,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只要借名人和購房人簽訂借名買房協議認定合法有效,則房屋產權歸屬借名人所有,產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