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何?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沒有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公證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買賣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訂買賣合同。簽訂合同只要雙方主體適格,是雙方基於公平、平等、協商一致,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被認為是有效的。
使買賣合同的設立、變更或終止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依照法定程序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權利義務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
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且相同、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就被認為是有效的。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公證影響,但經過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證據力。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的地點,按照約定的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如果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明確約定履行的地點,以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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