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論文

賭博罪入罪標準及定義

賭博罪入罪標準及定義

賭博,有老話説“小賭怡情、大賭傷身”。隨着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喜歡聯繫朋友打麻將、玩橋牌。甚至是在網上進行此類娛樂,近年來也有相當多的公眾人物被爆出參與此類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那麼賭博罪和一般賭博行為如何界定區分。網賭被抓如何處罰,賭博罪入罪標準多少呢?

1、首先要區分賭博罪與一般賭博行為的區別。主要有:(1)盈利目的。簡言之就是以賭博獲取錢財並且盈利為目的。如果只是為了消遣、娛樂,則不構成犯罪。(2)參與程度。比如偶爾娛樂、或者參與程度小、金額低並且不以此為生活來源的。可能只屬於違法行為。(3)在聚眾賭博中的作用,是否提供工具、場所、從中抽成,以此為生活收入等等。

2、網賭如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為了盈利,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程度大,賭資高的,可能處以5-15日拘留、500-3000罰款等等。

3、賭博罪入罪標準:第四十三條[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4、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的區別。簡單來説,可以認定場所的穩定程度和時間長短,聚眾賭博場所隨意,時間也短,而開設賭場場所固定,為了吸引人員,持續時間長,有工作人員等等。

5、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6、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關於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標籤:入罪 賭博罪

本文標題:賭博罪入罪標準及定義

https://flbkb.com/falvwen/falvlunwen/jpzqkn.html

歡迎轉載:請説明來源於"法律百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