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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口頭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口頭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採用口頭形式締約,但與書面合同相比,口頭形式的合同由於缺乏書面依據,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就合同關係的存在和內容等舉證較為困難。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宜通過證人證言、締約相關事實等對口頭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

中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允許當事人採用口頭的形式締約,即運用語言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可見,口頭協議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實踐中,即時結清的買賣、服務和消費合同多采用口頭形式。有關合同形式問題,中國的立場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一致,採取國際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則 ,即認可法律特別規定以外的情形下口頭協議的有效性。

二、口頭協議內容的證明責任

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及其內容是探討口頭協議效力的前置性條件。因為一旦出現糾紛並訴諸法院時,合同內容的證明是原被告必須直面的首要問題。而關於證明責任的分配,中國法下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另以法律規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法院主動查證等原則為補充。相比於書面合同,口頭協議缺乏文字憑證,一旦發生爭議,當事人舉證證明合同關係的存在和內容較為困難。當事人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可以採用錄音的方式將雙方的對話內容錄製下來,或者請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作見證等等,故就證據形式看,多采用證人證言、錄音資料等證據形式。因此,在採用口頭形式締約的情況下,並非意味着當事人不能就合同關係的存在和合同的內容問題舉證。需要強調的是,舉證責任只有在當事人雙方對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才發生,如果雙方均認可口頭協議的存在,也就無需舉證,即舉證義務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自認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