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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二)提交材料。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並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3)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5)申請人保證所提交的證明及證據材料屬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申請,由接待人員按上述要求記入筆錄,申請人簽字或捺指印確認。
2、居民身份證、户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機構審查並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對決定不予以法律援助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