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是什麼意思?
在法院審理債務糾紛案件中,除了訴訟時效外,還有一個概念比較重要,就是保證期間。很多人對這個概念可能比較陌生,那麼保證期間是什麼意思?保證期間是多久?本站小編對此簡單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下面我們學習瞭解下。
一、保證期間是什麼意思?
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於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添加債務人做共同被告。勝訴後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保證期間是多久?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司法者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解釋,主要考慮的是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這種約定,不同於根本沒有約定。如果完全視為沒有約定,從而適用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的規定,這對債權人未免有所不公。但如果完全認定此種約定的效力,必然造成當事人以事先的約定排除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結果,使保證人處於一種隨時可能承擔責任的不確定狀態,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出現此種保證期間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二年。
通過上面的閲讀,我們大體明白了保證期間是什麼意思。也就是説在擔保合同中,當債務期滿後,針對未償還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債務人或者擔保人主張權利。按照目前規定,保證期間最長為三年。超過這一時限,債權人是無法再申請起訴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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