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退房後按揭貸款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購房者在購買新建商品房時,如果開發商長延期交房達一定時間或者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居住,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但對於採用按揭貸款方式的購房者,除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外,還與貸款銀行簽訂了借貸合同,買賣合同解除後,與銀行的借貸合同又應該如何處理?
按揭貸款購房過程中一般存在購房者、開發商、銀行這三個主體,購房者在支付給開發商首付款後,與銀行簽訂借貸合同,剩餘房款由貸款銀行支付給開發商,此時購房者理論上已經將全部房款支付給了開發商,對開發商的付款義務已經完成,只剩下與銀行之間的還款並支付利息的義務。在這個過程中購房者取得房屋、銀行得到貸款利息、開發商取得房款。
在買賣合同中開發商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但在借款合同中購房者和銀行都沒有違約行為,開發商也並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其違約行為能否讓購房者解除與銀行之間的貸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一旦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導致按揭貸款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按揭貸款合同。
在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都解除後,根據《民法典》規定,應該“恢復原狀”,購房者需要將房屋返還開發商,開發商將購房款返還給購房者,購房者將貸款本金返還給銀行,但如果開發商無力償還房款,此時購房者也將無法返還銀行的貸款,作為無過錯方的購房者將承擔對銀行的大筆債務,這對於本就處於弱勢方的購房者是明顯不利的,所以《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上述規定明確由開發商承擔對銀行貸款的返還義務,購房者無需再向銀行返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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