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由此可見,房屋的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的,出賣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購房款,如果買受人在催告後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賣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權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房屋買賣時,該房屋所佔範圍的土地使用權是否隨之轉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房屋買賣時,該房屋所佔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這就是所謂的“地隨房走”。房屋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後,買賣雙方應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後房屋買賣雙方憑藉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和相關證件,到同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土地使用權證書。至此,土地使用權隨着房屋買賣發生變更。
房屋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又簽訂合同並交付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確認第二個合同無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因此,房屋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出賣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買受人只要能夠證明出賣人與第三人是惡意串通,其可請求法院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實際生活中,如果第三人明知買賣雙方的合同,還與出賣人簽約,其實就是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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