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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二、買受人有哪些義務?

1、 支付價款。

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義務,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對應條件。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價款作出約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履行義務。即使買賣合同當事人未就價款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不導致合同不成立,可通過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標的物的價款。支付價款有兩種形式,對零售或者小額買賣,可在交付標的物時一次支付結清,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使結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種是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結清的大宗貨物買賣支付價款的方式。

2、 檢驗義務。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其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如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間內履行檢驗義務,一旦標的物出現瑕疵,則不能再要求出賣人對其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買賣人在履行檢驗義務時,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託他人。對於檢驗標的物的地點,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應在交付地檢驗。對於檢驗費用的負擔,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也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標的物合格應由買受人負擔;如果標的物不合格,檢驗費用則應由出賣人負擔。

3、 通知義務。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買受人在履行檢驗後,如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應及時通知出賣人。如果買受人怠於通知,則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出賣人明知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則買受人不受應通知時間的限制。

綜上所述,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很多,事實上,經過賣家催告以後,如果買家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支付合同價款,在賣家單方面解除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追究違約責任,所以,如果買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遲付款時間,一定要跟賣家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