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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區別: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1.二者簽訂的目的不同

集體合同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整體利益,從保護全體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規範勞動合同設定的具體標準;

勞動合同是為了明確特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規範用人單位與特定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2.二者的主體不同

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推選出的職工代表之間簽訂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單個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合同。

3.二者的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主要是從宏觀上就用工關係的各個方面進行規定;

勞動合同是從微觀上就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進行規定,針對性強。

4.二者的期限不同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

5.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對用人單位全部勞動者均有約束力,不區分是正式員工還是試用期員工,也不區分是集體合同簽訂前就到公司的員工還是集體合同簽訂後才到公司的員工,只要是在該集體合同的有效期內,公司全部員工都享有集體合同所賦予的權利,受集體合同保護;

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僅限於合同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集體合同規定》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