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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別過了訴訟時效

訴請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別過了訴訟時效

訴請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別過了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小鄧於2019年9月6日入職某公司,約定工資4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懷孕領導口頭告知其不用來上班,2020年10月8日之後未去單位上班,2021年5月8日小鄧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支付2019年10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3977.26元等請求。

2019.10.6起至2020.9.5日止,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期間,合計11個月。小鄧於2020.10.8開始,未至單位上班,2021.5.8提起仲裁,對於經濟補償金等訴求未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但是對於未簽訂勞動的的雙倍工資支付訴求,2019.10.6至2020.5.8期間6個月的雙倍工資支付時間距離仲裁之日已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本案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小鄧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9月5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15085.12元。

   律師建議:單位儘可能的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既可以減少賠償數額,也可以通過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貼士:根據勞動合同法5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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