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借條時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
⭐⭐⭐⭐⭐陳旭玲律師總結了十幾年的律師辦案經驗,為大家歸納總結了一些在書寫借條時,出具人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借條的內容要相對完善(借款期限、用途、利息、逾期不還的法律責任,借款人或擔保人簽字捺印或蓋章等等);
(二)借條內容要用詞準確,不留歧義;
(三)借款金額要註明大小寫(防止借款金額被篡改);
(四)主體身份要與法定身份一致(身份證、營業執照);
(五)出借人可提前準備書寫用筆(避免被有心人鑽空子,使用字跡消失筆);
(六)借條書寫要現場完成,不得離開視線(避免他人代寫)。
另外,律師提醒:借款儘量直接轉入借款人本人的銀行賬户,注意保留轉賬憑證或轉賬記錄;出借現金的,出具相應收條或者支付現金的照片、錄音、錄像。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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