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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法律2.29W
婁底市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1、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説明理由。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2、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3、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對於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的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


5、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經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再超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