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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有哪些

1、申請時間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提交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明;
(4)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複印件及證據清單;
(5)如果需委託代理人,應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受委託人的基本情況、委託事項和委託權限。委託權限如果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的,委託人必須逐項列明。
3、一裁終局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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