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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15天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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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15天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開除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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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15天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開除合法嗎

【為您推薦】沂源縣律師李滄區律師成武縣律師平湖市律師簡陽市律師長治縣律師隰縣律師現實中,的確存在一些職工不按時上班,甚至長時間曠工的行為,有的曠工長達十五天,用人單位也會做出相應處理並開除,但是曠工15天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開除合理嗎。職工雖然連續曠工的時間較長,但是解除勞動關係和開除必須要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否則就是不合理的。下面小編將在本文中介紹一下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和開除的。一、曠工15天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開除合法嗎《勞動法》對於累計多少天曠工開除,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天數,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裏進行約定。已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有相關規定,但是已廢止。可以供參考。二、因曠工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不能簡單的等同於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係。國家規定是嚴重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三、關於曠工除名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曠工15天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開除也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和具體的原因來確定。如果職工無視用人單位的提醒和警告,依然無故曠工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係開除員工。但是作為員工也要自覺履行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遵守基本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