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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責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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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責任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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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繕有哪些責任


第九條 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修繕房屋,是房屋所有人應當履行的責任。異產毗連房屋的修繕,其所有人依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條 租賃房屋的修繕,由租賃雙方依法約定修繕責任。

第十一條 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損壞的,由其行為人負責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十二條 在已經批准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產權已經轉移給建設單位的危險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繕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負有房屋修繕責任的人(以下簡稱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損情況,發現損壞及時修繕;在暴風、雨、雪等季節,應當做好預防工作,發現房屋險情及時搶險修復。在房屋修繕時,該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藉故阻礙房屋的修繕。

第十四條
對於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繕責任人不及時修繕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礙,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排險解危的強制措施。排險解危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若是購房者擅自裝修房屋的,則可能會破壞房屋的結構,導致房屋成為危房,這樣不僅對自身有影響,甚至還會影響同一棟樓的其他住户,因此才會規定不允許房主擅自裝修房屋,而要先辦理一個裝修手續,讓物管來對裝修進行一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