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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責任方式有哪些

國家賠償責任責任方式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責任責任方式有哪些

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願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脱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佔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二、國家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要件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組織或個人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的問題。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能成為國家賠償責任中的侵權主體的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法律、法規授予國家職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另外,有幾類特殊的組織或個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一種是受國家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他們在行使受委託的職權時違法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委託人超出委託範圍實施了侵權行為,國家是否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呢?筆者認為如果受委託人的侵權行為與執行受託的職權有關,且侵權人只存在過失的情況下,國家對受託人的侵權行為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治安聯防隊員在維護治安的過程中,對不服管理的人員使用了強制力,卻造成了對方的人身傷害,國家是需要對此負賠償責任的。但如果治安聯防隊員在休假期間,粗暴毆打他人則可視為被委託人實施非職權範圍的行為,國家對此不負賠償責任。另一種是應邀或自願協助執行公務的組織或個人,他們在執行公務範圍內的侵權行為,國家應當負責。如某公民在協助警察追趕逃犯時用木棒毆打致人傷害的,國家應當對此類行為負責,但是如果協助人員對已被抓獲的逃犯毆打致人傷害的,其行為不可視為國家侵權行為,應由其個人負責。還有一種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內部機構或臨時組建機構,他們依職能或授權執行職務的侵權行為所致損害,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在我國也明確規定了公民的私有財產和個人權益是不能夠受到侵犯的,一旦發現受到侵害的現象可以用法律武器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國家機關對公民造成的損害也是要進行一定的賠償的。

標籤:責任 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