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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到期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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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到期終止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出台前,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自然終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實施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可能存在的情形:A 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願意;B 在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願意; C 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那麼A情形下,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BC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合同期滿後,勞動者離職了,因補償金問題發生爭議,但是雙方都沒有有力證據來證明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合同未能續簽。怎麼處理呢?司法實踐中,應由用人單位對此負舉證責任。另外,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