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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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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年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年限
1.在單位工作十年且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拒籤的權利;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