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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2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3.21W
簽訂2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員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
你好很好興為你解答。 單位是應當簽訂的,但如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則可以排除: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