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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的從重情節

法律1.35W
招搖撞騙的從重情節
招搖撞騙的從重情節是什麼

招搖撞騙的從重情節是對於多次招搖撞騙的,冒充了軍警人員行騙的,因為招搖撞騙導致受害者自殺或者身心嚴重受損的,被刑拘的認定標準是隻要冒充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只有存在招搖撞騙行為的,就可以以招搖撞騙罪的進行論處,並進行立案偵查,特別是犯罪分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警察的還應當進行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