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的辯解情況有哪些?
一、招搖撞騙的辯解情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有關辯解的情況有:
1、講明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2、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
3、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二、 招搖撞騙罪的特徵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儘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為人採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羣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招搖撞騙的行為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不法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警察等人員的身份,對當事人實施人身侵害,造成了對方的經濟損失,嚴重的還可能造成人員的精神損失,導致對方出現自殺等情況,相關辯解情況應當結合犯罪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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