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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情況有幾種?

一、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情況有幾種?

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情況有幾種?

1、多次招搖撞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直接反映該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在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既無數額多少的要求,也無情節輕重的要求,即只要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的,就構成該罪,因此,行為人實施地每一次招搖撞騙都符合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單獨構成犯罪。行為人出於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屬連續犯,對於連續犯不能分別構成幾罪適用數罪併罰,應按一個獨立的罪依據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危害嚴重的,應當適用“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條款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招搖撞騙行為本身性質並不嚴重,但被害人卻由於行為人招搖撞騙的行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在此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僅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並無殺害、傷害被害人故意,故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後果並無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只構成招搖撞騙罪,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二、招搖撞騙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綜上所述,在招搖撞騙犯罪中,嫌疑人冒充政府人員身份,利用虛假身份騙取財物,如果多次從事這種犯罪活動,或者招搖撞騙導致受害人自身發生嚴重傷害,精神失常乃至自殺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對於冒充公檢法人員或者軍人犯罪的,也應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