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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勞動合同關係

法律2.59W
如何認定勞動合同關係
那麼關於勞動合同關係如何認定啊?
勞動關係、勞務關係都是在用人方與受聘方之間建立的以受聘方為用人方完成約定的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僱用關係,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從性質面言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的主要區別為: 1、兩者反映出的雙方(用人方和受聘方,下同)關係的穩定和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係在雙方間建立的是較穩定、較緊密、維繫時間也較長的僱用關係,勞務關係在雙方間建立的則是臨時的、維繫時間較短的僱用關係。通常在勞務關係中受聘方承接的是用人方臨時性、階段性的勞務,受聘方在完成了與用人方約定的勞務後,雙方的關係就自然解除。而在勞動關係中用人方分配給受聘方的工作則是長期的、持續的工作任務,不因受聘方完成了某一工作任務,雙方的關係即自然解除。 2、兩者所涉受聘方的工作是否具有特定性不同。在勞務關係中受聘方要完成的是與用人方約定的特定工作,受聘方無義務接受用人方提出的原約定範圍以外的工作,用人方也不得單方決定更換與受聘方原約定的工作。而在勞動關係中受聘方除要從事用人方分配的本職工作外,通常還有義務完成用人方交辦的其他不特定的工作任務,用人方在不違法的情況下,也可根據需要決定變換受聘方的工作崗位。 3、兩者反映出的雙方身份關係不同。在勞動關係中用人方與受聘方存在着一定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受聘方不僅要對勞動合同守約,而且還要遵守用人方合法制定的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而在勞務關係中雙方僅存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受聘方只受雙方所訂合同的約束,一般不受用人方針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的約束,如受聘方在從事約定的勞務時,不一定要遵守用人方的上下班的作息制度。 4、兩者受調整的法律不同,勞動關係的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確定,以及雙方爭議的解決受勞動法調整。而在勞務關係中這些問題一般受民法、合同法調整。 5、兩者對受聘人待遇確定的依據不同。在勞動關係中受聘人除享有約定的待遇外,還享雙方約定以外的法定待遇。在勞務關係中受聘人的待遇一般依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案例中三木工合夥為校方修理桌椅時,應得多少報酬由雙方約定,法律無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