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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與合同的效力

法律3.14W
代理與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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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代理人簽訂購車合同的效力

沒有超越代理權限就有效。如果雙方當事人要進行民事活動的,是需要簽訂民事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的。合同是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簽字才能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成立並非等於合同生效,因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