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一、哪些情形可以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以下情形,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 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2) 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
3)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後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 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二、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構成醫療侵權責任,還要求醫療機構在診療護理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過錯。否則,即使醫療行為造成患者損害,醫療機構也不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過程中的主觀過錯表現為行為人在醫療行為中的過失,這種過失包括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而沒有預見,也包括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這兩種心理狀態。當然,故意也是一種過錯形式,因醫務人員故意侵害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醫療機構也要承擔責任,但這是另外一種性質的責任,並非我們此處討論的醫療過錯。
在醫療過錯認定問題上也實行過錯推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只要患者因醫療行為發生損害,就可以推定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存在主觀過錯。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應當自己加以證明。證明的標準就是其醫療行為完全符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
要知道醫護人員也不是萬能的,遇到一些疑難雜症,可能也無法治癒,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就會出現患者死亡等嚴重情況。但我們不能由此就認定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有過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實際是否需要醫療機構、醫護人員來擔責,要進行相應的認定、鑑定等等。尤其是,當前醫患關係尖鋭,遇到糾紛更是要當事人冷靜一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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