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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變更行政處罰書

法律3.26W
行政處罰變更行政處罰書
行政處罰
1.文書結構

本文書是一種有統一預定格式的多聯填寫式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被處罰單位,第三聯必要時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製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書標題、文書編號。

文書標題——即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書編號——格式: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如:(邯)藥當行罰[2021]25號。

(2)正文 包括被處罰單位(人)、違法事實、違反條款、處罰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被處罰單位(人)——填寫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和職務等內容。

違法事實——是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表述要簡明扼要,並用相關證據證明。該證據既可以是現場檢查中取得的書證、物證,也可以是現場檢查筆錄。

處罰依據——包括違反的法律條款和處罰的依據條款,要寫明法律法規全稱和依據的具體條、款、項。

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項、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門公章。

告知事項——告知繳納罰款的途徑,即收繳罰款的銀行名稱及地址;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即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申請行政訴訟的時限和途徑;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將採取的措施等。

當事人簽名和日期——當事人簽名即為送達,簽註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執法人員簽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所註明的日期即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公章——為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公章。

製作注意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填全、不漏項。

2.執法人員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宣讀並交付當事人,不能事後送達,當場宣讀相當於事先告知,當事人如有陳述申辯意見的應認真聽取。

3.當事人和執法人員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填寫的日期應一致。

4.嚴格掌握當場處罰的適用範圍,《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只適用於警告和規定的較小數額的罰款,沒收物品、違法所得數量和數額再小也不能使用該文書。

5.執法人員應在作出當場處罰之日起7日內將當場處罰情況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6.在簡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罰款執行方式。一種是當場繳納,當場繳納的條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而且執法人員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將罰款上繳銀行。另一種方式是由當事人將罰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銀行。如果按照這種方式繳納罰款,應填寫清楚指定銀行的名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