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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主體變更

法律1.54W
行政處罰主體變更
行政處罰主體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三章對行政處罰的主體進行了規制,行政處罰主體包括三類:


1.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屬於這類;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第八條規定,工商所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主體;


3.機關依法委託的符合條件的組織,目前大多數工商機關沒有將行政管理事務委託其他組織辦理。


對縣級工商機關而言,其下設直屬機構如公平交易分局、登記註冊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或某某隊、某某中心以及其內設機構,不具有上述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作為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另外,代表工商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公務人員,必須是合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