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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哪個更嚴重?

對於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哪個嚴重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他們指的是什麼,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而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從此可以看出是行政處罰重一點。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哪個更嚴重?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被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是那些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應受法定的行政機關處罰的行為,比如説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但是又沒有構成犯罪的。

行政處分所要制裁的行為是那些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實施的違法行為,這樣的行為可以稱為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行政違紀行為。

進行行政處罰和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不同。行政處分權是各級行政機關的固有權力,不需要法律的特別授權或者委託,其中行政監察機關的行政處分權是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產生的,這是一種例外情況。

但是擁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則是有嚴格限制的,只有經過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才可能行使這些權力,而且有的權力是專屬於某些機關的,比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