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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仲)決字【2008】第116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證,37011219890902XXXX,

單位及職業XX區XX鎮支家嶺村,現住居XX區XX鎮支家嶺村。

現查明:2008年10月1日早上8點22分,在XX派出所院內北側停車

場,民警王明(化名)駕駛自己購買的車號為:魯W28021的起亞銀灰色轎車到所值班,剛把車停好,一位支家嶺村村民支某(男,19歲)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車上刮鬍子讓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腳踹了起亞車右前臉子兩腳,致車右前臉子兩處劃痕,扭送支某到所裏處理。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陳述、證人證言、受害人陳述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現決定給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履行方式: 。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起六十日內向XX市

公安局或者XX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 清單共份。

2008年10月1日

被處罰人(簽名):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