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書執行時效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做出處罰的行政機關製作並下發行政處罰書面文書給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接到行政處罰書後,違法當事人如果不服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書執行時效

在此期間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處罰並不停止執行。其中針對具體的執行時效並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一般根據情節輕重和處罰金額等因素由行政處罰機關自行制定,期限通常在一週到一個月之間。

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很多時候都會涉及到罰款事項,根據相關規定,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該款項由銀行收繳後上繳國庫,需要説明的是,除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應該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其餘罰款均不能由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

如果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既不履行處罰決定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這種情況下即使行政處罰機關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書依然有效。如果違法當事人不按期繳納行政處罰中規定的罰款,行政機關可以加大處罰金額,還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當事人的財物抵繳罰款,甚至可以直接劃撥其凍結的存款來抵繳罰款。當然,如果當事人經濟確定比較困難,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當事人可暫緩繳納或者用分期支付的方法來繳納罰款。如果違法當事人還是置之不理,行政處理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