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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單位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怎麼辦

法律1.94W
辭職單位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怎麼辦
辭職單位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怎麼辦
1、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是應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辦理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脱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物、文件資料及清償債務。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户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