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職遭遇工傷單位拒絕賠付,怎麼辦?
一些用人單位對初入職的勞動者可能會採取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這時的勞動者如因工受傷,而用人單位以未籤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係的理由拒絕賠付勞動者醫療費,該如何解決呢?
勞動者在此種情況受傷後,往往會存在被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如將勞動者移出該公司微信工作羣,此時勞動者無法查看公司發佈的工作內容及考勤情況,如果去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主張似乎難以得到支持,但如果可以提供應聘的通話及聊天記錄、就診人單位寫明某公司的病歷、工作微信羣截圖等證據,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仍可以認定為具備事實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
隨着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勞動力市場更加活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既可以建立勞動關係,也可以建立勞務關係、僱傭關係等,不同的法律關係所受調整和保護的法律規範是有區別的。一般來講,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以其提供的勞動力獲得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的勞動報酬,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並與用人單位形成一種穩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這種關係具有隸屬性、持續性、穩定性等特點。並且勞動合同不是認定勞動關係存在的唯一證據,事實勞動關係雖然是一種不規範的勞動關係,缺乏勞動關係的形式要件,但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注意的是,只要開始用工,勞動關係即成立,哪怕上班僅一天,如單位主張未曾錄用勞動者,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如面試記錄、不錄用通知等;勞動者應當注意,在沒有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工資流水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考勤記錄、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等間接證據也能起到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作用。
-
《民法典》關於夫妻離婚部分新規解讀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不僅僅是將散亂的民商事法律法規彙編成典,並且在適用社會快速發展前提下,對大部分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重訂,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是一項偉大的修法行為,體現了我國較高的立法水平。鑑於《民法典》體系較為龐大及筆者水平有限,僅就該...
-
房地產律師——債務人將房屋無償過户給親屬,債權人如何訴訟
原告訴稱周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撤銷張某斌與張某峯於2020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撤銷房屋登記。事實及理由:2018年張某斌及吳某強、柳某涵分別共同向周某莉借款162萬元及60萬元。借款到期後沒有按約定償還,周某莉訴至人民法院,在訴訟中...
-
房產合同律師——債務人將名下房屋贈與子女,債權人起訴撤銷案例
原告訴稱周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撤銷吳某霖與吳某傑對雲南省一、二號房屋的轉讓行為,恢復登記至吳某霖名下。事實與理由:2016年被告吳某霖向周某蘭借款200萬元,到期還款日為2018年,到期本金為3675400元,利息為1372695元。因吳某霖不履行還款責任,周某蘭遂...
-
獨生子女如何繼承父母的遺產?
第一批響應獨生子女政策的父母正漸漸老去。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問題,也漸漸浮現於水面,由於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與法律規定的不協調,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存在幾方面困難:1、首先,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未成年獨生子女由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利和提起訴...